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赵**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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