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赵**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王**与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有限公司与石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刘**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金*与行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赵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张**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吴**与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金花与井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