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正定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周**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邢**与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井陉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石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霍**与平山县运输管理站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准予执行裁定-郭庄镇-尹某某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