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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正定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周**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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