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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源局与苏**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苏**作出(201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苏**。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苏**于2015年1月9日向迁西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迁西县人民政府作出迁政复议字(2015)第003号复议决定,维持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3月23日被申请执行人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其撤回起诉。现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卷宗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苏**于2014年3月翻建位于迁西县某镇某村的宅院,现宅院占地面积为920.62平方米,共超出使用权面积为412.22平方米,超出部分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苏**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某镇某村集体土地412.22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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