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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位国诉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綦位国因治安行政处罚诉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一案,不服本溪**民法院(2014)本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綦位国申请再审称,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存在殴打第三人的事实,原一、二审判决证据采信有误。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先拘留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告知和送达。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再审申请人予以国家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有作出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綦位国殴打王**并使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成立,且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实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一致,申请人基于此自愿赔偿王**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亦证明申请人对该事实的自认。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提供的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中均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捺印,证明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处罚决定已送达给申请人,应属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綦位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綦位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綦位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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