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为行政处罚一案,普兰**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普行非审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行非审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