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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闫丽民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5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丽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1月13日以闫丽民自2010年3月至2013年9月间,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长山岛镇城岭村菜园子山前集体农用地2714平方米实施场地平整并硬化用于养殖加工和修建烘干房、搭建临时轻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有的2714平方米新建的烘干房一个、轻钢棚一个以及其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非法占地耕地197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39460元;对非法占有其他用地74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7410元;二项合计肆万陆仟捌佰柒拾元(4687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4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字(2015)第001号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闫丽民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有的2714平方米新建的烘干房一个、轻钢棚一个以及其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非法占地耕地197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39460元;对非法占有其他用地74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7410元;二项合计肆万陆仟捌佰柒拾元(46870元)。3、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计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柒拾元(468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第三项即u0026ldquo;2、对你非法占地耕地197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39460元;对非法占有其他用地74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7410元;二项合计肆万陆仟捌佰柒拾元(46870元)。3、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计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柒拾元(46870元)。u0026rdquo;准予强制执行。

二、准予执行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书中第一项即u0026ldquo;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有的2714平方米新建的烘干房一个、轻钢棚一个以及其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该内容的执行由长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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