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做出的本公(明)不罚决字(2015)第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