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财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费雨欣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九台**源局与九台**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农安县公安局、耿**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钱佳*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春**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九台**源局与长春**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农安**源局申请执行郭**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任**与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