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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因被告住所地是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故该案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刘**不服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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