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于介军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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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柳书咸行政监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陆**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