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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生诉被告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要求撤销宁交客罚(2015)0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生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被告市客管处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宁交客罚(2015)0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杨*生于2015年2月15日在本市中山陵实施了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杨*生罚款7000元,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原告杨*生对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宁交客罚(2015)0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诉讼已无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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