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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为根于2015年7月21日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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