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为根于2015年7月21日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南京心**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强制措施类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完静泊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万**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