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京心**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完静泊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万**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京今**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备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