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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心**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秦人社察理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宁秦人社察罚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书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未到申请期限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宁秦人社察理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宁秦人社察罚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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