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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作出的建*(江)行罚决字(2013)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8日向**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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