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20日来院,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