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20日来院,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