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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护局与常熟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常环行罚字(201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坚博拉链公司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增拉链清洗项目并投入生产,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坚博拉链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限被申请人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护局对被申请人坚博拉链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常环行罚字(201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常**有限公司未履行罚款100000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1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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