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连云港**责任公司作出的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4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