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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4)泰兴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邱*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兴化市司法局于2015年3月2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邱*的缓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兴化市司法局查明:2015年2月20日,罪犯邱*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苏M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驾驶车辆。因罪犯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兴化市公安局作出化公(交)行罚决字(2015)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邱*行政拘留十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5年2月20日,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苏M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驾驶车辆。罪犯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兴化市公安局作出化公(交)行罚决字(2015)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邱*行政拘留十日。兴化市司法局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兴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邱*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邱*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刑期自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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