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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建德**有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建德市李家**头自然村非法占用2704平方米土地建破碎场地,用于矿石的破碎及加工。所占土地中2061平方米为林地,属于限制建设区,建有建筑面积9平方米的一层砖房,不符合李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91平方米为园地,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李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2平方米为工业用地,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李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704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9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52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5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2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508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7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3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65080元,其他义务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建土政罚决[2014]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建德**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70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9平方米房屋的内容,由建德市李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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