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义乌市佛堂镇和溪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8月,被执行人因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在未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佛堂镇和溪村沙溪自然村东北侧出资建设花坛用于绿化。于2013年10月建成占地面积为1299.6平方米的花坛,其中绿化面积902.9平方米、水泥地面积396.7平方米。花坛具体四至:东面靠楼旭娟户,南面靠楼小兵户,西面靠稠岭线,北面靠杨*荣户。上述土地经核对义乌市佛堂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其中城镇及工矿用地98.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00.8平方米。并经核对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为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1200.6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99.6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花坛等设施;3、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花坛等设施,并在三个月内恢复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90元;对非法占用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余1200.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012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2500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3、4项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3、4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2、3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