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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监督所与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监督所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柯动监罚(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傅**于2013年8、9月份期间将1头病死猪扔在苦狮线麻蓬段的公路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第七十五的规定,对傅**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5月6日向傅**送达处罚决定书。因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8月21日对傅**进行催告,但傅**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罚款2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衢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柯动监罚(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在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衢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柯动监罚(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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