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起诉人季*兴诉龙游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法院责令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吕**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龙游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对吕**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无利害关系。现起诉人要求法院责令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吕**作出行政处罚,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季**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