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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第8、9、10承包组与开化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第8、9、10承包组与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愿意缴纳罚款,被告亦于准许,故原告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第8、9、10承包组于2015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森林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第8、9、10承包组愿意缴纳罚款,被告予以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森林公安局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第8、9、10承包组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森林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第8、9、10承包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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