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金塘分局与沈**(2015)舟定执非字第67号食品违法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系安徽省阜阳市人,其被行政处罚后,离开暂住地u0026mdash;定海区金塘镇,去向不明,此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舟定执非字第6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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