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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分局与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分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市监定处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被申请人系“舟山市定海千世石缘饰品店”个体业主。该饰品店从2014年10月1日起租赁西门台客隆商场柜台经营,经营期间,该店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额超过5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舟市监定处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责令停止违法有奖销售,罚款10000元之行政处罚,并于同月21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同年3月20日,经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同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事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可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舟市监定处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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