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定海分局与朱**(2015)舟定执非字第80号无照经营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系浙江省临海市,其被行政处罚后,离开经营地,去向不明,此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舟定执非字第80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舟山市**定海分局与方三田执行裁定书
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第8、9、10承包组与开化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舟山市**金塘分局与邬**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虞**与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处罚管辖裁定书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贝**执行裁定书
舟山市**金塘分局与沈**执行裁定书
舟山市**定海分局与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舟山海**限公司与舟山市市**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虞**与虞**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