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海**限公司与舟山市市**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分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市监定处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被申请人之冷库于2009年初建成并投入使用,其制冷设备中的保温低压系统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属特种设备,需定期检验。该设备到期后,被申请人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自2013年9月定海区政府开展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已多次督促被申请人进行整改。2014年9月11日,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制冷设备仍在使用,但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舟市监定处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之行政处罚,并于同月18日邮寄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4月9日,经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同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事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可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舟市监定处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