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与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曹**其他行政处罚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普*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曹**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字第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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