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普陀分局与上海**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市场监督**晨语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舟山市**普陀分局的舟市监普处字(2014)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分局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字第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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