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市场监督**晨语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舟山市**普陀分局的舟市监普处字(2014)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分局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字第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