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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管理局与舟山**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岱山**管理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岱市监处字(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该处罚决定结果是:一、罚款15万元;二、责令停止使用未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岱市监处字(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舟山**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的岱市监处字(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岱市监处字(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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