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普卫医罚(2014)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胡**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胡**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必要调查,被执行人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6月8日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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