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定海分局与方三田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定海分局与方**(2015)舟定执非字第82号无证经营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系江西省贵溪市人,被行政处罚后离开经营场所,去向不明,在此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舟定执非字第8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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