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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管理局与闽侯县**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侯工商鸿处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侯工商鸿处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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