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侯工商鸿处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侯工商鸿处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