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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三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公安**路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53603100024069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已被被告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撤销,原告郭**以此为由自愿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福建省**速公路支队、福建省公安**路支队三大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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