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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与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行初字第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之间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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