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不服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被告)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曾**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曾健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健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二十五元(原告曾健珍已预交五十元,应退回二十五元),由原告曾健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