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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贵溪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不服被告贵溪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谭**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形成一致意见,按协调笔录执行,原告谭**因此于2014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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