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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诉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下简称市中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枣庄**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枣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白景龙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因一家三口在家中被城管人员殴打致伤,当地政府迟迟不作处理,多次依法上访反映问题。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上访路过枣庄市政大厦南大门,因无人接待而喊冤,并没有冲击市政大厦的任何行为。被申请人为制止、镇压和打击再审申请人依法维权上访,非法虚构和捏造上述事实,将再审申请人行政拘留错误;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告知本人家属就强行实施行政拘留,都是无中生有和虚构、捏造的违法事实;3、本案二审全是暗箱操作和拒不深入调查,只是片面认定被申请人提供虚假事实材料,更没质证就非法采信其一面之词。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市中公安局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再审申请人白**称其是合理合法上访,未影响枣庄市人民政府正常秩序的问题。根据市中公安局所举证据能够证实2014年6月23日上午,白**等人在枣庄市政大厦南大门前通过滞留、吵闹、喊口号等方式非法上访,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影响了枣庄市人民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承认该事实并捺印确认,并且卷宗中有具体体现。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是合法上访的再审理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维持市中公安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市中公(市郊)行罚决字(2014)0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且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关于市中公安局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白**家属,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根据市中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市中公安局采用邮寄方式依法通知白**家属其拘留情况,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邮寄的规定,办案程序合法,白**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3、关于再审申请人白**称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问题。根据原审法院卷宗显示,市中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经过再审申请人白**质证,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再审申请人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白景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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