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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长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受理,2014年9月23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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