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受理,2014年9月23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韩*城诉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霍*伟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苏*亚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第三人杨**撤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鄢陵**源局申请执行刘**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XX诉被告长葛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鄢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河南东**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鄢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河南东**限公司一案77号行政裁定书
鄢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河南东**限公司一案78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