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第三人杨某某撤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