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钟XX诉被告许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XX诉被告许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