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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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