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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秭归**级中学卫生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秭归**级中学秭卫水罚字(2014)004号卫生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执行人秭归**级中学已自觉缴纳了全部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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