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自立不服被告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互相谅解。原告杨自立便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自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自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向发玉与保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隆**与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诉被告吉首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杨**与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吴**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黄坤务与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龚**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李**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许**与中华人**海关海关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