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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金莲诉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米金**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审查发现,被告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具备对第三人章*违法违规建房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且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对第三人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继续起诉没有意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米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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