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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7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申请再审称,卢**没有违法事实,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是以卢**于2014年5月28日、2014年7月12日两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区域进行上访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卢**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区域进行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训诫书、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到案经过、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及卢**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14)05509、07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卢**撤销穗公花行罚决字(2014)05509、07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卢**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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