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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管理大队(原璧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因行政规划调整更名为重庆市**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金**有限公司(下称金得利汽车运输公司)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得利汽车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其认定违背客观事实,故依法应当改判、撤销原处罚决定;2、原判、被申请人作出判决及处罚的证据不足,且被申请人违法收集证据,该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527号文件和**通部、**安部、国家**委员会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的渝CK3606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时车货总量不得超过40吨。2013年9月9日14时许,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对申请人的该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时,经计量发现其车货总重为55.46吨,该事实有被申请人举示的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对驾驶员王*的询问笔录、汽车衡计量磅单予以证明。尔后,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立案批准手续,并组织了听证,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0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了璧**(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金得利汽车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金得利汽车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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