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后,上诉人徐**以与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沟通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撤回上诉,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