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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通知书.doc

审理经过

你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3)泸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你再审申请称:1.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应听证而未进行听证,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故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无再审申请人在四**制办大门口挂牌、闹访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称再审申请人在四**制办大门口发生的闹访,扰乱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而不是在楼内接待人民群众的凳子上坐了,扰乱单位的办公秩序,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申请人的处罚理由与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不同,被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人参与了在四**制办的闹访,而法院套改为,违法上访、聚集来作出枉法裁判。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还再审申请人一个公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辩称:我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关于徐**等人非法上访的相关情况通报》,对案件调查后,依法对再审申请人刘**作出治安处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案中,对再审申请人刘**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不属听证范围。其听证权被剥夺的诉求,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再审申请人刘**与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上访的徐*、周*等人一起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与接访人员争吵后,徐*、周*等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条幅挂在身上,站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楼门前闹访,扰乱了单位秩序。再审申请人刘**参与了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聚集、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违法上访行为。再审申请人刘**承认在与同徐**等人一起去省法制办,“我进去只坐了下。”而被申请人认为有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证明再审申请人刘**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现场并参与了整个过程。因此,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认定再审申请人刘**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听证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属听证范围,同时,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要求听证的依据,故听证程序不能启动。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予驳回”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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